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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第五医院医药代表来院登记备案接待管理制度

2024-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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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医院行业作风建设,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规范医药代表在医院的从业行为,提高医院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意识,依据《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动计划(2021-2024 年)》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对象

院领导;职能科室中层干部;临床医技科室主任、医生;

重点部门、关键岗位的职工;医药代表及供应商。

二、医药代表的范围

本制度所称医药代表,是指医药、耗材、器械等生产经销企业聘请的业务代表以生产经销企业名义到本院进行业务活动的人员,包括从事药品和医疗器械宣传、推广等事项的工作人员。医药、器材等代表应当为药品、医疗器材等生产经销企业正式聘用人员,并经医药、器材等经销公司正式授权委托在我院审核备案的业务代表。

三、医药代表行为的“八个禁止”

1.未在医院进行注册、登记备案的医药、器材等代表禁止在我院从事任何形式的业务活动;

2.禁止在医院门诊、病区诊疗场所进行药品、耗材宣传、推广等相关的业务活动;

3.禁止医药、耗材销售代表或伪装成患者进入医院,利用就诊等手段进行药品、耗材推销或进行其他违规活动;

4.禁止医药、耗材销售代表在院区范围内向病人推销所代理药品、耗材;

5.禁止违纪违法的促销活动:如在业务活动中向医院工作人员提供或者赠送现金、礼品或者请吃等行为;医药、耗材销售代表私自赞助医生借举办学术会议之名进行旅游等违规活动;

6.禁止医药代表在非接待时间以谈业务为名擅自进入药剂、设备等重点部门,接触分管领导、科室主管及相关工作人员;

7.开展业务活动需事先在业务主管科室审批登记、备案,禁止从事与登记不相符的业务活动;

8.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四,接待程序:

1.预约登记。医药代表在医院网站下载《医药代表来院接待预约登记表》 (以下简称“预约表”),按要求填写盖章后传真至主管科室(药剂科、器械科)进行来院预约登记。

2.接待审批。主管科室审批同意后将预约表交院纪委备案。未提前预约或审核未通过的医药代表来院一律不予接待。

3.接待方式。由主管科室回复是否接待。同意接待的,按照“三定三有”即“定时定点定人”“有预约有流程有记录”要求明确时间、地点、接待部门及人员。接待时间由主管科室统一安排;接待地点一般在医院会议室等公共场所;接待人员原则上须 2人及以上工作人员同时在场,在场人员中需包含监督部门(纪委、审计)人员1人。

4.注意事项。接待时首先复核来访医药代表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与事先预约人员信息不一致的,应由来访人说明理由,并经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同意,未经预约或不能证明身份的不予接待。主管科室对来访医药代表办理事项及回复情况进行如实登记,并由来访医药代表进行签字确认。事项办结后请医药代表直接离院,不得到其他区域、科室走访。

五、建档备案管理

主管科室建立医药代表档案,留存医药代表身份证明,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开展的业务和授权期限,加盖企业公章的廉洁承诺书等。原则上每年对医药代表登记备案一次,中途更换的要及时变更。未经备案的医药代表不得进入医院开展业务。医院建立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和医药代表诚信记录档案,记录有关企业及医药代表在医院的诚信守规和违规行为。 

六、监督处罚

1.在接待医药代表工作中,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部门负领导责任,纪委、审计等监督部门负监督责任,各科室主管负责人负本科室直接管理责任。

2.监督部门应不定期深入临床、医技科室及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检查,在规定时间、地点外发现医药代表推销、统方等违规行为的,应立即阻止劝离并保留证据,并将其违规行为计入医药代表诚信档案,按奖惩措施实施惩罚,必要时约谈涉事企业负责人。

3.医院工作人员及其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员不得接受医药代表的宴请和以任何方式给予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等;对于私自接触医药代表,为医药代表提供一线工作人员使用企业产品数量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医院科室和工作人员,一经发现将由院纪委约谈涉事工作人员、科室负责人,记入个人医德医风档案,取消当年度所有评优评先资格;情节严重的,交由纪委开展调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凡违反备案、接待程序的医药代表及企业,立即停止该药品、医疗器材等生产经销企业在我院的供货。如发现有违规促销行为,一经查实,按照情节严重程度处以扣留货款、停止业务往来3年或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供应商代表来院接待预约登记表.docx